今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主要涉及医保目录进出、医保支付标准、省增医保剔除三方面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水平,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解读:本条内容前面讲的是医保目录的进出,后面是讲药品的医保属性,清晰地交代了意见稿的总体范畴。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按通用名进行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药品目录》范围。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解读:第三条对后续仿制药,尤其是谈判准入的仿制药是否会纳入医保给予了比较明确的说法。但是,同通用名可以有不同的剂型;然,对于这类改良型创新是否也纳入医保仍是模糊的。
同时也再次强调符合目录的药品费用,主要是超医保限制使用和超适应症使用。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解读: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