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标即将开启

昨日(9月28日),甘肃发布《年度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10月13日前书面反馈修改意见,甘肃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即将开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阳光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备案采购

竞价分组

公开招标药品划分为三个质量类型

销售限价

公开招标药品:min(全国最低9省(除甘肃、西藏)均值、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的最低值)

“双信封”评审入围规则

技术标入围商务标最多15个,入围商务标后按价格从低到高排序,技术标入围企业7家以下的,排名前2中标,第3备选中标。技术标入围企业7家以上的,排名前3中标,第4或5备选中标

联动调整

不同分类采购方式联动

品种、质量、价格动态调整

医保支付

在国家或省尚未正式出台统一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前,暂按省级确定的销售限价作为全省统一药品支付标准

全文重点内容全览:

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政策联动

(一)三医联动

通过药品支付标准确定与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协同与价格联动,构建“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内在控费的动力,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二)不同分类采购方式的联动

通过部门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前80%)、医疗机构自主阳光采购(采购金额后20%),直接挂网采购(急救短缺不易采购药品的保障供应)和备案采购(急需或临时采购)不同采购方式间的联动,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分类采购制度,实现药品全品种、全流程、全过程的规范、阳光、透明。

(三)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联动

通过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的政策联动,理顺招标、采购与使用间的关系,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对中标后因采购数量小、采购金额低、供应不足、配送率低、质量不合格、以及因市场发生变化再按原中标或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或出现结构性供应短缺的,通过对品种(公开招标中标药品、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备案采购药品之间的调整)、质量(对质量不合格的暂停交易、质量隐患消除后恢复挂网)、价格(符合目录管理要求及尊重市场实际可升可降)的动态调整。

(四)集中采购与执行“两票制”联动

通过药品集中采购与流通环节执行“两票制”的联动,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五)集中采购与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

通过药品集中采购与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动态调整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短缺药品清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采购目录

按分类采购政策规定,分公开招标目录(含竞价议价采购)和阳光采购目录两大类。

(一)公开招标目录

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且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非专利药品进行公开招标;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但同一竞价组有效竞标企业不足3家的药品,采取议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依据全省医疗机构年1月1日~年5月31日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金额计算,不同企业同规格合并统计。

(二)阳光采购目录

采购金额排名后20%的药品、采购金额前80%但属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以及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全部纳入阳光采购目录范围。其中妇儿专科药品为国家示范目录内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为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内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为国家发改委和甘肃省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物品种,以实际零售价格为依据,其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药不超过5元)。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享受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三)目录遴选编撰原则

1.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原则

除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急救、短缺、直接挂网)药品和儿童药品外,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原则上均应按“一品三剂型两规格”原则遴选:即每种药品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在收集、汇总、整理、遴选公开招标目录和阳光采购目录时应坚持规范化、标准化原则。对可替代的剂型、规格进行必要的吸收合并,尽可能选择覆盖面广、生产企业多、具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严控可被替代的独家剂型、独家规格的入围比例。采购目录应同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兼顾不同人群用药需要。

探索建立集中采购平台与阳光采购平台间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间的联动预警、使用监测。对集中采购已公开招标品种,在阳光采购准入和医疗机构阳光采购使用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时,应进行分析评估及监测预警。

2.坚持“以用定采”采购原则

阳光采购目录严格按“以用定采”原则确定入围目录。除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有效期内一类新药、改变用药途径的药品、独家品种、甘肃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妇女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专用剂型规格药品可允许企业申报外,其余药品均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备案采购且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由省级平台按规则准入。

3.坚持“基本药物优先”原则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版)和《甘肃省基本药物调整目录》(版)确定年基本药物目录部分,即仍沿用《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药采发〔〕5号)目录一。基本药物使用坚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的原则。

基本药物未纳入的剂型、规格,严格按“以用定采”原则确定阳光采购目录。

4.特殊管理药品除外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网上采购。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采取“双信封”的评审办法。全省统一方案、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组织经济技术标评审并确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省、市医疗机构联合体组成若干个评审单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商务标的评审。

(二)阳光采购

阳光采购采取省级统一资格准入、医疗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自主完成采购。即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阳光采购药品的资质准入及确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联合体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依据阳光交易规则,参考平台提供的价格数据、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开展带量议价采购。

基层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药品可以县为单位组织议价或选择跟标采购。

(三)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及备案采购

1.公开招标或阳光采购无企业响应或无中标药品的且属急救、短缺、不易采购、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可经专家论证调整为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并根据需要部署省级储备、协调定点生产、应急磋商等多项措施保障供应。

2.对公开招标、阳光采购、直接挂网目录未纳入但医疗机构应急性或临时性需要的,可通过备案方式进行临时采购。备案采购应严格按照甘肃省药品备案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全部通过网上完成。

医保联动

为充分发挥药品支付标准的杠杆作用,根据省医改办等7部门《开展医药采购与医保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甘医改办发〔〕9号),药品集中采购与甘肃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联动。

(一)为提高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中的主体地位,结合现阶段我省医疗机构均按中标价格采购使用药品、医保基金按中标价核算医保支付比例的实际,在国家或省上未正式出台统一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前,暂按省级确定的销售限价作为全省统一药品支付标准。

(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常用低价药品、急救短缺药品以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支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市场撮合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药品支付标准或按规定支付比例支付。

(三)医保目录内药品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药品支付标准及比例结算。医疗机构及联合体通过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该医疗机构医院考核奖励。结余资金依据医疗机构网上药款集中支付明细核算。

(四)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参照医保目录内药品由患者按照药品支付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按照药品零差率销售原则医疗机构及联合体通过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的差额部分应当按比例回馈给患者。药品零差率是指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配送价格等于实际销售价。

(五)国家或省上相关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或我省的相关政策调整执行。

销售限价的确定

按招标方式及药品类别,对不同药品按生产企业设置不同的销售限价。

(一)销售限价的组成

1.省级中标挂网价:公开招标和议价采购药品(采购金额占比前80%的药品):取全国最低9省均值作为省级中标挂网销售限价。

2.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年1月1日以后的采购数据或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开模块采集,取所有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的最低值。

(二)销售限价的数据来源

1.省级中标挂网价

投标企业需如实提供本企业29个省份(除甘肃、西藏)目前正在执行的最新挂网采购价或中标价。

价格信息由投标企业自行维护,已经完成动态调整的企业及品种完善信息维护后,经公示确认作为销售限价统计数值。

对企业提交的省级中标挂网价,同国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数据比对和接受企业质疑投诉等方式核查。

公示期结束后,凡未填报省级中标挂网价或填报不实,影响价格采集和销售限价确定的,经查实,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等给予违约处理。

2.现行采购价

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或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开模块采集,经公示后作为销售限价统计数值。医疗机构对其价格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三)销售限价使用原则

1.公开招标药品取“省级中标挂网价、现行采购价”的低值作为销售限价,按从低原则执行,就低不就高。无以上数据来源的,由专家组根据其他厂家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价格数据,综合评定设置销售限价。

销售限价应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如企业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必要时提请专家组评定。

2.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常用低价药品、急救短缺药品以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等阳光采购药品不设定限价。

3.其他阳光采购药品原则上均不得高于销售限价。高于的评审专家组须集体评议,出具合理说明供备查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4.对阳光采购药品,各医疗机构及联合体要将销售限价和经公开招标已中标的同厂家或不同厂家、同品种不同剂型和规格药品的价格作为重要参考,确保拟成交价同已中标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5.对中标或成交价格高于销售限价的公开招标品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要将此类药品纳入价格异常波动品种,实施价格预警、检测和价格重点监控,同时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监测。

质量类型

公开招标药品按质量属性划分为三个质量类型。每一质量类型单独设定竞价分组,同时满足两个以上质量类型的药品,按高质量类型划分。

质量类型一:保护期内的单体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药品;保护期内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保护期内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国家重点新产品。

质量类型二:过保护期的提取单体专利,获得FDA/欧盟等国际制剂认证药品;过保护期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过保护期国家一类新药;过保护期中药一级保护品种;进口药品;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甘肃省名牌产品;省政府质量奖。

质量类型三:GMP药品。

竞价分组

根据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药品属性及质量类型,将药品分为不同竞价组进行单独评审。

经济技术标入围商务标规则

公开招标药品同品规同剂型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见附表。

附表:公开招标类药品经济技术标入围商务标规则

商务标评审

1.入围商务标的品规,按入围企业价格从低到高依次排序,其中,经济技术标入围企业7家以下的,原则上取排名前2中标,排名第3者备选中标。经济技术标入围企业7家以上的,原则上取排名前3者中标,可依次选择4或5备选中标。

2.排名最后一名价格相同的,可并列中标。

3.报价明显异常无法保障供应或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评审专家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可直接否决其中标。

4、拟中标结果经公示、申投诉处理、资质复核无误后中标。

议价(谈判)

议价药品实行需求动态议价。议价由各评审单元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根据需求选择品种带量网上议定价格。评审单元议价前需制定议价工作方案,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备案,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布。

国家和省际谈判、磋商药品其结果全省统一执行,不再进行议价。

阳光采购

符合我省阳光采购政策的药品,由企业申请及医疗机构备案采购提交经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审核合格公示后,直接纳入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并确定销售限价及价格参考数据。医疗机构及联合体或市州、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启用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的通知》(甘卫发〔〕号)《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试行)》(甘交易发〔〕57号)等规定,根据需求选择品种组织进行阳光带量议价采购。基层医疗机构可选择进行跟标。

本次阳光采购采用年度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结果,并将通过动态调整纳入长期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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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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