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通知丨关于调整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临床急抢救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号),采集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符合国家急抢救示范药品目录的药品价格信息,经专家综合评议后,按照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一调整范围和内容

本市基本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内,符合国家急抢救示范药品目录(见附件1、附件2)的药品,按照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报药品全国最低价(年12月14日至21日)。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急抢救药品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3),如实申报药品相关信息。

(二)信息公示和价格校正(年12月下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企业申报信息向社会公示,要求生产企业确认相关信息,并设窗口专人受理各企业相互间对药品范围和申报价格提出的质疑。

(三)专家综合评议(年12月下旬)。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信息公示结果,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急抢救药品范围,并根据企业承诺的全国最低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专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3天。

(四)发布执行文件(年1月上旬)。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最终公示确定的结果,调整我市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三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基本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内,且符合国家急抢救示范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他药品无需申请。

(二)申报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现行全国各省区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最低采购价格(含商业配送费用,不含规定加成,暨全国最低价)。生产企业应承诺和年内,可按不高于天津供应价格正常向我市定点服务机构供应;当全国出现更低采购价格时,生产企业应于30日内主动申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三)价格公示和价格校正期间,生产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不符合要求的,其他企业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价格质疑函》(见附件4),经核实确不符合要求或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说明的,不进入专家综合评议。

(四)申报期未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纸质《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自动放弃本次调整,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五)生产企业应保障药品供应,维护药品价格稳定,如存在恶意涨价、虚报价格或无故断货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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