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液2分钟死亡,只因护士这一错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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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今年1月26日,南昌市进贤县一名50岁女性患者因“身体不适”医院接受治疗,输液时突然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发现,输液瓶上竟然写着别人的名字。医护人员给患者输错了液还是一时笔误写错了名字?

4月22日,进贤县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受访时表示,会积极调解此事,并将追查此次用药问题。

输液瓶上写的名字为“李艳某”。视频截图

△吊瓶上写着“李艳红”

患者输液时死亡吊瓶上写着他人姓名

据进贤县泉岭乡何桥村村民龚建辉介绍,1月26日凌晨,他母亲突然说胸口很不舒服,于是他医院看病,医院的时间大概为凌晨4点。

龚建辉回忆说,当时接诊医生问母亲哪里不舒服,然后母亲回答“有些胸闷”,医生便开始进行诊疗,过程中测量了血压,用听诊器听了心率,之后医生就开了药。

“在办理住院时母亲还和身边的护士有说有笑。”龚建辉回忆说,当时他在给母亲倒热水,准备给她服用医生开的口服药,这时一名护士开始进行吊瓶注射。“护士给我母亲吊上药以后,输液还没两分钟人就没了。”龚建辉说,“后来我发现吊瓶上面写的并不是我母亲陈艳花的名字,而是‘李艳红’。”

根据龚建辉提供的一张当时注射液的吊瓶图片,吊瓶里是一些黄色液体,吊瓶的一面用黑色水笔写的名字是“李艳红”。

是写错了名字还是拿错了药?

据龚建辉回忆,母亲出事以后,医院交涉,并且报了警。

据新法制报记者了解,1月26日,龚建辉报警后,当地公安部门立即将涉事药液瓶封存。

4月22日,龚建辉受访时回忆说:“我母亲被宣布死亡后3小时,约早上8时,有一名护士反复在病房里询问‘李艳红’的家属在不在,催促去退住院的被褥押金。”这一情况也让龚建辉加深了怀疑,医院拿错了药?

4月22日14时,记者与龚建辉医院。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黄庆生证实,给陈艳花输液的吊瓶上确实写有“李艳红”三个字。但黄庆生补充道,这并非表示错拿了“李艳红”的注射药液,医院并没有名叫“李艳红”的病人。

随后,在黄庆生的带领下,新法制报记者通过查询该院使用的“众阳健康”(医疗质量控制系统)发现,曾经有两位名叫“李艳红”的女子在该院住过院,一个是在年5月,一个是在年7月,都是孕妇。

“其实当时护士在注射液药瓶上把陈艳花的名字错写成了‘李艳红’,而事后死者家属听到的‘李艳红’退被褥也是同一个护士将陈艳花的名字写错了。”黄庆生受访时说,“医院也询问了那名护士,护士说她也不知道怎么就把陈艳花错写成了‘李艳红’。”

医院的解释,龚建辉仍存有怀疑:“是否有修改当天就诊病例的可能?”但医院方表示,修改病人病例一事触犯法律,他们不可能会做。

基层输液时要注意这些问题

①开展输液可能会发生输液反应或药物过敏等意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局限性,因此必须在家属自愿知情且愿意承担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进行,拟定协议书并签字。

②要选择性用药。出诊时由于抢救药物、物品自带有限,一旦发生过敏反应、输液反应等易延误时机,所以用药方面应从安全的角度出发,选择适宜在家庭输液、安全系数高的药物。首先应询问有无药物过敏史,对药物过敏者禁用,还应避免应用需要用仪器观察的药物,以及容易发生过敏反应的药物,如“青霉素、氨节青霉素”等。

③常用的抢救药物、物品要做到随身携带、固定数量。

④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认真听取患者的主诉,及时回答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了解用药后反应,尤其是特殊用药的患者。输液时一定要注意调节滴速,患者的一般用药在输液前20min内均不应超过20滴/分,无不良反应时,再根据患者的年龄、病情、药物的性质,调节滴速。

医疗机构输液不要心存侥幸

据了解,关于输液反应、过敏反应,每个诊所一年都会遇到几起,处理好了就相安无事,发生纠纷就只能自掏腰包。

到底该不该输液,自己是能判断出来的;输液出了问题,诊所有没有抢救能力,自己是清楚的;到底给不给患者输液,也是自己可以掌控的。

医疗这个行业有别于其他服务行业,不是对方有什么需求我们都可以满足,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

大家都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发生意外,但是意外却真的在每个人身上都可能发生,所以对待输液意外,医护人员都不应该心存侥幸。

对生命负责,没有急救设备坚决不输液、不代输

一句话,没有抢救设备、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就不要输液了。对患者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目前在基层诊所很多医护人员安全意识都提高了,拒绝给患者输液,但还是存在患者强烈要求输液的情况。请大家一定记住你是医生,而患者不是医生。

辽宁省法学会会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表示,医院的上门输液还是私人上门输液服务,如果由于服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患者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上门服务的人员就涉嫌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只要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如果出事故,就会承担责任。法不容情,但法理之外,需要我们多一点冷静与思考,对于医护或者患者而言,都是如此。

教训深刻,警钟长鸣!

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永远是故事!

而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会是终身的事故!

图文来源:新法制报;向原作者致敬,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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